家谱凡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:书写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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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4365 更新时间:2020年12月28日15:24:45 打印此页 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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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谱凡例中的书写规则


书写规则,是家谱纂修体例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家谱的书写规则,旧时或称为“书法”,包括家谱中的用字规范,所涉之面非常广泛。

比如对人物的称呼等,就有大量的专用词语。尤其对男子的嫡庶、继嗣之分和妇女的家庭地位与婚姻状况,家谱的用词有严格规定。

如旧时家谱中书写子嗣,原配所生为嫡出,侧室所生为庶出,绝对不能混淆。再如书“嗣子”表示以本宗之子为嗣,书“抚子”者表示所立之嗣为异姓之子,书“寄子”者表示为母氏带来的异姓子而未立嗣,各有各的含义。

书写族中女子也有一组专用词语,已嫁书“适”,许配书“字”,未许配书“待字”,而妻氏又有“配”、“续”、“侧室”等身份高低之别。

在墓葬和生死的表述上,同样也是如此。例如子孙从祖、父葬书“祔”,妻从夫葬书“合”,弟与兄同葬书“并”或“同”。族人中普通人去世书“卒”,忤逆不孝、寇乱盗贼、乱伦兽行者,则书“死”以示惩戒。这些带有区别尊卑和寓意褒贬的专用词语,都有它的特定对象,书写时不能错用。

也有一些书法只是单纯地对同类情况加以区别。如对迁居在外的族人,在同省的书“迁”,异省的则书“徙”,以此区分远近。

与专用词语相应的是,家谱在表达人物的地位、辈分以及某种状况,则有特定的书形式。

比如有些宗族规定“妇人改嫁不书”,即在其丈夫名下不书其人,以暗示不能“守节”。但她如生有子嗣,则在其子嗣下用小字注明“某氏出”,以示“子不可无母”。这种在子嗣下小字注“某氏出”的格式,仅限于有子嗣的改嫁妇人,是一种针对“妇人改嫁不书”的变通处理方法。这些表述,形式简单明了,易于掌握,便于遵行。

此外,纂修家谱还有一个重要的书写规则,就是记录内容的顺序有一定章法。如人物的名字,一般规定“名则首书,次书行,次书字”。清代学者纪昀纂修本族家谱时划分更细,书名书字的顺序,在不同的类目中有先后之别,世系图录中皆先书名,“佚名则字,佚字则次第(排行)”,但在述之文如序、传记等中,则“皆书字,佚字则名”。

传统家谱中,各种各样的书写规则,体现了宗法制约和道德伦理规范,需要我们认真阅读凡例,才能全面理解家谱内容,了解自己的家族历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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